学校关于办理退休手续有关政策的通知

编辑:系统管理员审核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4-06-30浏览次数:17

各院系、各部门:

    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,其中第七章第三十五条明确提出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”。请各院系、部门做好宣传,并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新条例文件精神,通过主页挂上网并在各单位张贴宣传。具体内容可到人事处网站(最新通知中)下载。

    目前,江苏省尚未有明确的文件和相关规定出台,经学校研究,学校目前对职工的退休政策按照国家规定(干部男60周岁,女55周岁,工人男60周岁,女50周岁)执行,对高级专家在本人自愿、身体健康、工作需要的情况下,经学校同意可适当延迟退休时间,具体为: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博士生导师(不分性别)可延迟至70周岁退休;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(不分性别),可延迟至65周岁退休;教学科研一线的女性高级专家(副高及以上职称)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1至5年,最长直至60周岁退休。学校对于上半年到龄的和上一年下半年到龄的教职员工统一于9月底前办理退休手续。

    凡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(干部男60周岁,女55周岁,工人男60周岁,女50周岁),可根据本人愿意,填写《退休审批表》(可在人事处劳资科下载中心下载),由所在院系或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报学校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,即到龄就可以退休。

    特此通知。
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人事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6月23